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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这种除名决定有效吗
2007-10-9
我单位有一职工2002年2月查出有乙肝,说请假到外地治疗,一直未再与我单位联系,我单位也无法联系到他本人,2006年1月我单位做出一个通知,要求他回来体检后再安排适当的工作,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到他家,后他还是没有上班,2006年6月我单位以他旷工为由对他做出了除名的决定,并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他家。但是,现在他说一直未收到除名决定,只到他2007年6月从外地回来时,小区门卫才将那封除名的挂号信交给他,(因为他所在的小区是一单位的宿舍区,信件都是由门卫签收的,)随后他以不服除名决定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问,我单位对他做出的除名决定有效吗?急盼
 回复人:黄高伟律师  电话:13014527887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我的电话^-^

他以不服除名决定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有道理的,你单位对他做出的除名决定无效的,因为国家总的政策是向劳动者倾斜的.有这样的案例的,即使仲裁了支持你单位,如果再经过法院也可能会改过来的。请参考。

亚太人律师所 黄律师 电话:0371--65061190与130145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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