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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这个工伤待遇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2007-12-6
我单位是在盐城滨海县注册,正常生产也是在盐城滨海县生产的,我单位在江阴有一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去年江阴办事处一职工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了车祸,我单位和江阴办事处均未他参加工伤保险,后这一职工向盐城滨海县的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盐城市滨海县劳动局作出了是工伤的认定书,后来又在盐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监定为9级伤残,现在他要求我们按照江阴的标准支付他相应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等),我们认为他的监定是在盐城监定的就应该按滨海县的标准支付,请问,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何地的标准支付??? 我也查了一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生产经营地是如何解释的??像我单位这种情况,这职工应当向江阴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在我滨海县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滨海县的工伤认定书我单位去年已经签收了,申请行政复议时效已经过了。他的劳动能力监定也是在盐城鉴定的,而不是在江阴市鉴定的,我单位可不可以就按照滨海县的标准支付他工伤待遇呢?急盼!!!
 回复人:黄高伟律师  电话:13014527887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我的电话^-^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已经确定为工伤了,由单位参考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赔偿。工伤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看了上面就清楚了,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也是按其个人工资给几个月的。《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清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你们的按例很清楚:你们单位是在盐城滨海县注册,正常生产也是在盐城滨海县生产的,应该按盐城或滨海县标准支付他工伤待遇么!

亚太人律师所 黄律师 电话:0371-65061190与130145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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