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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阳光权
2008-1-27
你好黄律师非常感谢你的回答. 具体情况是这样:我家南面的机瓦房建于70年代,我家建于87年.我家地皮与对方地皮以我家南墙为界,我家在南墙上开有窗户.当时对方地基比我家低一米并不影响我家采光.但后来此房转让给他人,房产证未过户.对方将地基抬高一米多影响我家采光.我家房子房产证土地证齐全.法官是问我家建房时是否与对方地皮之间留有间距? 请谈谈您的看法
 回复人:黄高伟律师  电话:13014527887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我的电话^-^

对方将地基抬高一米多影响你家采光,行为在后,且没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是对方的过错。你审批后盖的房子吧,当时盖房子时,对方也没有异议,现在10多年了,不能再视为你们什么留不留房距的事。法官主动翻10多年前别人并没有提出异议的问题,一是没有这个权利;二是思维肯定不正确的。你诉的是对方将地基抬高一米多影响你家现在采光的问题!对方没有反诉你10多年前盖房子是否留间距的问题(不诉不理},即使反诉由于时效早过了,法院也不应该审理的。看来你的案子审理是有问题的,法官再混绞是非!请参考。

亚太人律师所 黄律师电话:0371-6506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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