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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土地纠纷
2007-9-28
黄律师:你好! 我家有单土地纠纷的官司打了很久,这是我姐姐代我爸对这单官司的大概陈述(我姐姐非法律界人事,有些措辞可能存在表达不妥) 答辩状 关于这宗土地使用权的所属问题,已经争议了八年多的时间。从一九九八年至今,我为此已经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经营。我的观点很明确,我是在一九九二年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这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政府下批文后建造的三间商品房,这三间房子也经长葛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这三间房子是在一九九三年就存在的,并不是象王(对方)所说的未经他许可,擅自占用他土地西侧195平方米土地。我的陈述如下。 第一:一九九二年我多次向政府部门申请,在同年十一月份,长葛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长葛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长政土征(1992)11号文件——关于解决增福庙乡孙庄村新办企业使用土地的批复。我取得了现有的1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这份文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五家,我(农机配件经营部)就是其中之一。 一九九三年元月十五日,我向增福庙乡土地管理所缴纳了70元的征地费(0.35亩×200元),并在同年十月十一日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5.50元共1283元),又缴纳了这宗土地的调查费,丈量费,使用费等相关费用。还向孙庄村委会五组交纳了征地款(10281元),所缴的这些费用我保存有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存根。 这完全说明我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这宗1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下达批文后,我积极响应政府传达精神,抓紧组织施工,以确保土地尽早发挥效益。于一九九三年建起现在的农机配件经营部,并于一九九六年由房管局颁发房产证(长房字第10088号)。假如说我的房子是非法建筑,我怎么会有长葛市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又怎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征用土地的各种费用。这些都足以证明我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象原告所说的非法占有他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二:我所属的这宗土地,准确地说,是在一九九四年以前,原焊接材料公司征地前就有了,所建的房屋也是在他取得土地使用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前就已经建起来了。所以,原告王廷献在诉状里说发现我未经他许可,擅自占用该宗土地西侧195平方米的土地,长期从事经营活动。这个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一九九四年,焊接材料公司征地的前几天,其公司经理刘战国找到我们村支书,因为我所征用土地在他想征用土地的中间,从而影响他的整体规划,他们商量后,支书让刘占国去配件城找我,说是要坐在一起商量一下。而后,我们一起去了支书朱富山的家,支书随即表明了态度:最近民政局(当时征用土地就是以民政局的名义)要征这一大块地(4.5亩的可耕地)。因为这宗地临近国道,征地以后他们单位会盖门面楼,他们单位领导说了,等将来他们盖门面楼之后底层会给你两间门面房,到时你到公证处公证一下,此房永远归你所有。 我当时并没有完全同意,因为,我当时建房的时间,房子南留有五十公分,北留有一米四,东留有三米的空地。但考虑到邻里关系,我只是提出一个条件,就是门面房建起后,给我的两间门面房东面要留条四米的路,路的东边再留三间房子的空地。因为当时我考虑到这是临近国道,将来城建规划,可能路要加宽门面楼有可能要拆毁重建,至少我还可以有一块空地用来自己建房子。当时支书说就这样定吧,让刘回去向领导汇报一下。 这个事实就足以证明,我所征用的土地是在原焊接材料公司之前。所建的房子也是在其之前的,而且这房子并不是非法建筑,假如是非法建筑,在政府部门给刘下发批复之前,村委会会直接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下文要求撤销我所属土地使用权,并不会经过诸如此类的多次调解。(调解一直持续到二零零三年)。所有这些,我村原任支书还健在,院方可以查证。我也有一九九八年法院录取他的证言。 在此,我还要陈述一点,焊接材料公司当时所征用的4.5亩土地,不是象批文中所讲述的2.977亩的可耕地,1.433亩的荒地。这4.5亩全部是水浇地,即可耕地。这一点可由孙庄村委会举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营私舞弊,这也是法律所不容的。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原焊接材料公司是在一九九四年计划征地,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土征(1994)26号文件下发之前,任何部门并没有作此项工作。也没有任何部门就我的房子作为非法建筑处理。这就说明政府部门并没有将我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依据该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随即转让,并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与相应的补偿。 原焊接材料公司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在他所征用的4.5亩的土地上的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是孙庄村五组)。两棵小桐树作价四十元,一眼机井作价五千元,而我的三间门面房并没做任何处理,这说明他根本就没想将我所拥有的土地通过合法的手段重新征用。这更不能说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我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就要随之撤销,我土地上的三间房子的产权也将无偿归为他所有,或者变为非法建筑。 第四: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家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土地使用权者,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剩余年限给与相应的补偿。我在一九九八年前根本没有接到任何的通知,也没有任何部门就我这几间房子作任何的处理。我在征地时所缴的各项费用,也没有按规定退回。相反的,我现在的房子竟然成了非法建筑,这显然是有背事实的。 根据该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我的房子既没有经过任何的处理,其产权将仍然属于我所有,焊接材料公司将土地转让时,应该通过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遗留问题,而不能将属于我的房子的产权拥为己有,从而作为自己的建筑物将其转让,这本身就违反相关法律。至于他是怎样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这有待法院到政府部门调查。 第五:关于这块土地所属权的纠纷,我和焊接材料公司已经是打了几次官司。一九九八年是在和尚桥镇法庭,我当时败诉不服判决,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中院的判决是原审理程序违法。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1998)长民初字246号民事判决,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在此期间焊接材料公司经理刘不让重申,随即撤诉。并拿着一审未生效判决书骗取我村五组组长张治安的同意,但未经村委会同意,刘就私自到长葛市土地局以村委名义申请对我农机配件经营部的土地批文及使用证申请撤销,而土地局在未经认真审查和被骗的情况下,下发了长政土征(1998)38号批复。为此,我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起诉市政府。(下述第六条中提到本案件)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刘又以长葛市祥源糖酒公司的名义起诉我侵权。当年九月十一日,长葛市法院民庭长吴晓燕打电话告诉我刘不起诉了,让我去法院签个字。第二天我到法庭后,刘也在场,吴说刘撤诉了,你在这份文件上签个字,这是法律程序。这案就算结了,刘当时问吴厅长,等将来我的门面楼盖好后底层给他两间房子,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一下吗?吴厅长说没有必要再做公正,到时候你拿着你的土地证到土地局去,把你的土地证减掉张所占的土地,你俩各办各的证就行了。我当时在撤诉文件上签过字,这份文件应该在法院存档,恳请法院提证待查。 焊接材料公司刘战国,先后以民政局名义征地,又以焊接材料公司经理和祥源糖酒公司名义对我提起诉讼,他又是怎样作为这些单位的合理的法人代表的?又为什么起诉又撤诉,撤诉之后又就同一案件进行起诉,这点符合法律程序吗? 我要申明一点,刘在诉状中谈到我是以承包土地中的一部分为由拒不按时拆除其建筑物。试问,国家关于国有土地管理法的那个条款规定,承包土地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其上搞建筑物并进行经营活动,房管局还可以颁发房产证?这显然都是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背离的。 第六:关于这宗土地所属权的问题,我曾于一九九八年起诉长葛市土地管理局。要求被告依法撤销长葛市长政土征(1998)38号批复,确认我农机经营部的土地使用权。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七日长葛市土地局又下文撤除上述撤销我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当时的诉讼费也是由被告支付。这就充分说明了我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我在使用土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合理合法的。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七:在今年五月份,王曾经找过我,问及我房子的问题,他曾说过,焊接材料公司经理刘占国告诉他我的房子是租用刘的,我任何时间没有租用刘的土地,也没有和刘签订过任何租赁协议。这显然又是个谎言,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我所拥有的土地,先后被刘变性两次,承包和租赁。这种动机何在?这显然是视国家法律为儿戏。 王知道事实真相后,对我说过,我怎么会这么大意,没将事情搞明白就买下了这块地。我还欠刘有钱,要不我将钱给你就不用给他了,我当时并没有表态。 再说,刘和王变更土地使用权时,王应该审查这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证,不能只是听信一方之言。这也是他利益受到侵害的失误之处。 准确地说,我才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为这宗我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取得的土地,我无辜的被卷进这场关于土地使用权所属纠纷之中。我经历了长达八年之久的诉讼,对我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特别是这次传票通知下发时,正是和我相处三十年之久的妻子病危之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使我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以至于料理完妻子的后事不到十天的时间,我因病住院,至今身体还未完全康复。这尽管不是直接原因,但从很大的程度上是有一定关系的。我现在已经是马上步入六十岁的老人了,这三间房子是我大半生的心血,我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有权利在这宗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我合法的房子里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我只是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也根本没有能力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并在其土地上建起三间房子长期从事经营活动。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部门是会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最后,我恳请法院向有关部门举证以下材料。一:我给长葛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征用土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的材料。二:焊接材料公司变更土地使用权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产权证明。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 官司在长葛开庭后对方起诉我父亲和房产局,民事官司未果转为打行政官司,今年4月份行政官司判我方败诉,后我们起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只开庭一次后休庭,但前段时间我们得知中院判决为维持原判,但并未见到判决书,1周前中院通知我方说对方要求调解,双方基本谈妥条件,但至约定时间至法院判决时对方借故未出现,昨天中院通知我们因之前的民事官司尚未结案,对方要求回长葛调解,现行政官司结案。今天我们至法院问得知判决于8.30已下达,我方律师数天前已见到但未签字,我想请问:如果我们准备继续上诉至高级法院,现在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目前这个案子我方还需要如何选择突破口?谢谢!!! 另:本案原告人为:王;刘为土地原来所有人,去年转让给王,后王就起诉我们侵权。
 回复人:黄高伟律师  电话:13014527887 如果我长时间没有回复您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我的电话^-^

你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没有能看到你案件的全部证据,不好随便详细回答你.但一般说,你建房、用地都经过批准,且有房产证书,应当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你的二审判决也快下了,二审过后,若有新的证据证明,或认为以前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有理由认为判决错误,都是可以申诉的,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但有一点你要注意,申诉必须在两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以后将不在审理。

亚太人律师所 黄律师 电话:0371--65061190与130145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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